《兒童權利公約》于1989年11月20日獲得聯合國大會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
195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兒童權利宣言》,明確了各國兒童應當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但一些兒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1978年,聯大決定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兒童權利公約》并成立了起草工作組。
1989年11月20日,聯大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1990年9月2日,《公約》在獲得20個國家批準加入后正式生效。目前《公約》已獲得193個國家的批準,是世界上最廣為接受的公約之一。
《兒童權利公約》共有54項條款。根據《公約》,凡18周歲以下者均為兒童,除非各國或地區法律有不同的定義。《公約》規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兒童應該享有的數十種權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權、全面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全面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公約》還確立了4項基本原則:無歧視、兒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發展權以及尊重兒童的想法。
《公約》通過確立衛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會服務等多方面的標準來保護兒童的上述權利,明確了國際社會在兒童工作領域的目標和努力方向。
《公約》指出,締約方應確保兒童均享受《公約》中規定的各項權利,不因兒童、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財產或殘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視。締約方為確保兒童的福祉,應采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關部門和機構在制定相關政策和落實中以兒童利益最大化作為首要考慮。
2000年5月,聯合國大會在《兒童權利公約》框架基礎上通過了《關于兒童卷入武裝沖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和《關于販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的任擇議定書》,以推動國際社會努力保護兒童、消除日益猖獗的殘害兒童犯罪活動。截至2009年7月,這兩份議定書分別獲得了128個和132個國家的批準。(新華社北京11月20日電 新華社記者 王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