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精神衛生工作組織、領導、保障等職責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損害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因玩忽職守、疏于管理致使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精神衛生工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嚴重損害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法規定,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的;
????(二)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離開醫療機構的。
????第六十五條 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相關診療活動,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責令有關醫務人員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處理自愿住院治療患者出院要求的;
????(二)未依照本法規定定期對非自愿住院患者進行檢查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作出處理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告知、說明、解釋義務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如實記錄精神障礙患者的病情、治療措施、用藥以及實施約束或者隔離措施等情況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公開精神障礙患者及其家屬的相關信息的;
????(六)推諉或者拒絕治療精神障礙患者的其他疾病的;
????(七)允許不符合本法規定要求的人員在本醫療機構開展心理治療活動的;
????(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社區康復機構或者鄉、鎮衛生院未依照本法規定對出院的精神障礙患者開展定期隨訪等精神障礙康復工作的。
????第六十七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暫停其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的處分,并吊銷有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一)利用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懲罰精神障礙患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未在法定時間內作出精神障礙診斷、復診結論,或者限制不能確診為精神障礙患者的人以及不需要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離開醫療機構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藥物治療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精神外科手術或者其他特殊治療措施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導致人體器官喪失功能的非精神科手術或者與精神障礙治療有關的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六)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與治療精神障礙無關的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七)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通訊、會見探訪者等權利的;
????(八)為治療以外的目的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從事生產勞動的;
????(九)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的;
????(十)因故意或者疏忽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的。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一)心理咨詢人員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的;
????(二)心理咨詢人員未依照技術規范開展心理咨詢的;
????(三)心理治療師在醫療機構以外開展心理治療活動的;
????(四)心理治療師從事精神障礙的診斷的;
????(五)心理治療師為精神障礙患者開具處方或者提供心理治療以外的藥物治療、外科治療的。
????第六十九條 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出具虛假的精神障礙鑒定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登記。司法鑒定人出具虛假的精神障礙鑒定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門撤銷登記的司法鑒定人,不得再從事司法鑒定工作。司法鑒定機構聘用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人員從事鑒定以及鑒定輔助工作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登記。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給精神障礙患者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一)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
????(二)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的;
????(三)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的;
????(四)侵害精神障礙患者的受教育、勞動、醫療、隱私等合法權益的;
????(五)有其他侵害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 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論表明精神障礙患者應當住院治療而監護人拒絕實施,患者在出院期間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責任。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法所稱精神障礙,是指由各種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維等精神活動的紊亂或者異常,導致患者明顯的心理痛苦或者社會適應等功能損害。
????本法所稱嚴重精神障礙,是指疾病癥狀嚴重,導致患者社會適應等功能嚴重損害、對自身健康狀況或者客觀現實不能完整認識,或者不能處理自身事務的精神障礙。
????第七十四條 軍隊的精神衛生工作,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依據本法的精神制定管理辦法。
????第七十五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