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記者 龍天傳
????日前,本報連續推出了關于《社會保險法》的系列報道,引起不少讀者的關注。近日,記者整理出部分市民比較關注的熱點問題,通過市社保部門的相關負責人“以案說法”,對此作進一步解讀。
????勞動合同中互有約定,用人單位就可以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嗎?
????案例:市民李某應聘到某公司工作,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李某堅持要求辦理社會保險的話,李某的工資將會減少300元。李某覺得還是工資多拿一些好,決定不繳納社會保險。李某和公司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中約定了月工資1800元,勞動者主動放棄讓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1年后,李某因為和公司在工資支付上發生爭議,以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公司以雙方有明確約定為由,同意雙方終止勞動關系,但是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李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評析:根據《勞動法》第72條、《社會保險法》第4條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4條等的相關規定,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違法約定是無效的,應該依法予以糾正。公司應當依法為李某補繳社會保險。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職工已經參加了新農保是不是就不需要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了呢?
????案例:農民工張某在家鄉參加了新農保,2009年7月,他去到長沙市某物業公司工作。該公司得知張某已經參加新農保后,就社會保險問題與其協商約定:將保險金折成工資支付給張某。2010年8月,物業公司與張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張某以該公司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物業公司向他支付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的養老及失業保險金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物業公司以沒給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因為張某參加了新農保,責任在張某,而不在該公司為由不予繳納。
????評析:《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城鎮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法律法規強制實施的,新農保強調自愿原則。如果勞動者有用人單位的,應隨同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如果是靈活就業可以繼續參加新農保。
????用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法處罰勞動者合法嗎?
????案例:2005年4月,市民王某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經查詢得知公司在2002年6月至2002年11月期間停繳了其半年的養老保險費。王某追問公司后得知,當時王某因為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公司給了其記過處分,要求其賠償了部分損失,同時停繳了其半年的養老保險費。王某認為自己已經受到處罰,并給予了公司部分賠償,公司不應再停繳其養老保險費,公司則拒絕糾正。
????評析:公司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勞動者的違法行為、違規行為或者違約行為進行處罰。但任何處罰均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以處罰為由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